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有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
1、2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經受刑人上訴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迭經高雄高分院以上開判決、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103年5月1日15│103年5月1日15││日期│時41分回溯120小│時41分回溯72小時│││時內之某時(聲請│內之某時(聲請意│││意旨誤載為回溯72│旨誤載為回溯120│││小時,應予更正)│小時,應予更正)│├──────┼────────┼────────┤│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09號│毒偵字第250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71號│27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最高法院││││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271號│3024號││確定├──┼────────┼────────┤││判決│104年7月21日│104年10月8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904號│執字第14969號│└──────┴────────┴────────┘┌──────┬────────┐│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104年1月18日││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4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24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最後││266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22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266號││確定├──┼────────┤││判決│104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7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