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瑋瑋 服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銀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連田│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3年7月31日│260,800元│K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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