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告 林鈺翎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 鈞暉 茶行即 郭倩婷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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