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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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00號上訴人 林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素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