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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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霖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霖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1年2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