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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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債權人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明宗 債務人 陳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111年度司促字第004401號編號應繳月份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001110年4月3,100元110年5月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002110年5月3,100元110年6月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003110年6月3,100元110年7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4110年7月3,100元110年8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5110年8月3,100元110年9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6110年9月3,100元110年10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7110年10月3,100元110年11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8110年11月3,100元110年12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09110年12月3,100元111年1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010111年1月3,100元111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十六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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