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98年2月16日死亡,其生前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380萬元,並開立本票為據,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請求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提出本票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准予備查函影本各1件為憑,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案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甲○○前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以99年度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選任 吳肇棻 (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準此,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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