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育賢呂進雄呂惠芬呂舜傑 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呂進雄、
呂惠芬、呂舜傑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
圍二分之一),及其上同段81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分稱系爭土地、系爭房
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物權行為不存在,而訴之聲
明第2項則係代位被告呂育賢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
告呂進雄、呂惠芬給付被告呂育賢新臺幣(下同)128,294元,
及其中106,528元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其以一訴主張上開二訴
訟標的,且其二者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且訴之聲
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亦非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附帶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揆諸上開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系爭房屋10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為91,000元,而系爭土地面積為
57.88平方公尺,其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7
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9年3月31日南市財
南字第1093106709號函及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
1件附卷可稽,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099,436元【計算式:91,000+34,700×57.88=2,099,436】
,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128,294元合計為2,22
7,730元【計算式:2,099,436+128,294=2,227,730】,即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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