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 董玉鳳 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詮穎 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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