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