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其在短時間內為多次犯行,且前經竊盜犯行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4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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