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志朗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運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
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