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74號
原 告 保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徐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徐卓仁返還牌照
,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
即104年6月2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