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旭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家麗
被 告 溫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