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賴佳宜 即折扣精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
17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1033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