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0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