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0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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