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中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 律師被告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兩造契約第24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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