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莉蓁
代 理 人  張庭禎 律師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聲請人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5年度投補字第78號),因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
之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聲請人戶籍謄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
會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重審)影本、審查表影本各
1份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投補字第78號清償借款
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確認所有權移轉
不存在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
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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