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2年12月間起至84年2月16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0439號及併辦案號:84年度偵字第2987、3383、47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