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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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4所示,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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