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郭月娟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参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各筆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為被告丙○○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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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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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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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伍萬貳仟捌佰貳拾│98年01月01日起│2.925%│98年02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参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肆萬玖仟伍佰捌拾│98年01月01日起│3%│98年02月02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3│伍萬零壹佰捌拾元│98年01月01日起│3.07%│98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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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肆萬貳仟零捌拾元│98年01月01日起│3.27%│98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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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肆萬貳仟零陸拾貳│98年01月01日起│3.37%│98年02月02日起││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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