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而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經本院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
請人97年度薪資及營利所得新臺幣13餘萬元,而其配偶97年
度則無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則有房地各1筆,然非屬得隨
時得處分之資產,又依其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無理由。揆
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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