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