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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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檢驗前淨重0.042公克,檢驗後淨重0.032公克),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承辦員警以龍騰科技製造之試劑檢驗盒(海洛因)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人員先以化學呈色法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分析檢驗結果,亦均呈海洛因反應,有現場檢驗照片一張、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一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9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9頁、98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偵查卷宗第4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