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浲旗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沈清江 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之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沈清江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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