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7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銀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伍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 陳銀鋒 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又上開判決至遲已於114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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