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禁見,被告等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