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莊世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