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壹包(檢體數量8顆,驗餘檢體數量7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1包(檢體數量8顆,驗餘檢體數量7顆),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可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