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興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宋皇佑 律師被告 徐佳洲 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余欽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興、徐佳洲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佳興、徐佳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佳興、徐佳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同案被告間供述矛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難期被告等人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期到場,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訊問被告劉佳興、徐佳洲後,認其等雖坦認部分客觀事實,然於本院審理時相互間及與同案被告間,所述多有不符之處,且本案尚待詰問同案被告以釐清事實,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劉佳興、徐佳洲有相互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衡酌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劉佳興、徐佳洲均應自102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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