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附民原告 劉育良 附民被告 王哲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貽明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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