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秀儒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下午
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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