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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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7號當事人 張夏淑
郭孟齊 郭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當事人張夏淑、郭孟齊、郭其峰為被告 郭俊明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俊明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8年8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夏淑、郭孟齊、郭其峰,均未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被告郭俊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21、231至239頁),經本院於109年1月13日發函通知當事人張夏淑、郭孟齊、郭其峰於文到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該函文合法送達上開當事人,上開當事人迄今仍不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命當事人張夏淑、郭孟齊、郭其峰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