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 洪文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