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子○○
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癸○○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壬○○
辛○○庚○○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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