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陳沛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
被告 蔡乃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陳沛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
被告 蔡乃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