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陳沛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

被告 蔡乃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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