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請人(即 王麗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佩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12年4月12日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發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為100%,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又本院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
共72期、每期提出25,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