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請人(即  王麗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佩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12年4月12日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發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為100%,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又本院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

共72期、每期提出25,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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