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宏共同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俊宏係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峰公司)負責人,負責世峰公司及其所屬之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下稱世峰處理場)經營及管理, 彭秀惠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世峰公司行政人員。緣新竹縣 竹東鎮 大同國民小學(下稱大同國小)於辦理「新竹縣大同國民小學校園整體規劃及校舍整建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案公開招標,由 騰偉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騰偉公司)得標,騰偉公司取得世峰公司同意提供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等6筆土地之世峰處理場,處理上開工程施作後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承攬土石方清運作業,再由展望公司調派駕駛至上開工程工地現場進行清運,依照「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內容,載運至世峰處理場傾倒。詎劉俊宏、彭秀惠共同基於虛偽記載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4月間在世峰處理場內,明知其業務上須據實核對登載「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之內容及製成「世峰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場完成證明書」,且明知展望公司負責人 鄭玉炲 、經理 李志昇 2人,並未實際指派駕駛 謝欣榮曾鈺清鄧智文邱勝春朱永清 等人至大同國小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亦未按「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計畫書」所載將上開工程產出之營建混合物載運至世峰處理場,竟由劉俊宏指示彭秀惠於「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載運土質B2-3】共412張及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載運土質B5】共191張上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車輛牌號(含車斗牌號)」、「土方載運數量」等欄位內不實填載相關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及載運數量,並於下排簽名欄填寫不實之日期、時間,由劉俊宏於「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簽名及蓋印世峰公司戳章,其餘「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駕駛人簽名」則交由不明人士簽名後,由劉俊宏指示不詳之人製成「世峰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場完成證明書」【編號: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2份,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監督營建剩餘土石方業務文書之正確性。

二、本案犯罪之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㈠被告劉俊宏本院訊問之自白。

 ㈡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27日函文1份(本院卷第25、26頁)。

 ㈢新竹縣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和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編號Z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號)影本共412張(偵卷㈡第112至211頁)、新竹縣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和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共191張(偵卷㈡第213至260頁)、更正決標公告1份(偵卷㈡第95至96頁)。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其條文僅將法定刑中之罰金,按修正前應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之倍數,予以調整換算明定其數額,故實質上並無修正,自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世峰公司本案收受之營建剩餘土石方(B2-3、B5類)並非場內廢棄物再利用對象及申報範圍。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係由「承包廠商」或「承造人」(出土端)依照「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出土量及去處等情,有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27日函文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5、26頁),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申報義務,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前段之申報不實罪嫌,容有誤會,惟經檢察官於本院訊問中當庭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劉俊宏與彭秀惠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又被告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彭秀惠共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監督營建剩餘土石方業務文書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為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㈠第6頁、偵卷㈢第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與彭秀惠共同登載製作之不實文書即新竹縣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和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編號Z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號)共412張、新竹縣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和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共191張、世峰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場完成證明書2份,卷內無積極事證足認仍為被告實際上管領或所有,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394號

  被   告 劉俊宏 

  選任辯護人  胡嘉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宏係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峰公司)負責人,負責世峰公司及其所屬之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下稱世峰處理場)經營及管理,彭秀惠(另以同案號為緩起訴處分)係世峰公司行政人員,負責世峰處理場環保三聯單之印製,及「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稱四聯單)之收取、填寫和彙整。緣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下稱大同國小)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辦理「新竹縣大同國民小學校園整體規劃及校舍整建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下稱系爭工程)案公開招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9905萬3,215元,並取得新竹縣政府全額補助,案經105年12月22日及105年12月30日2次均因投標廠商不足流標,嗣於106年1月6日第3次開標後,由騰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騰偉公司)以底價9,880萬元得標,騰偉公司在取得世峰公司同意提供世峰處理場,處理系爭工程施作後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承攬土石方清運作業,再由展望公司調派駕駛至系爭工程工地現場進行清運,並依照世峰公司製作之「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內容,載運至世峰處理場傾倒。詎劉俊宏、彭秀惠等2人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世峰處理場處理系爭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須定期上網登錄土石方處理種類與數量等資料,除負有申報義務,且應據實登載相關業務文件,渠等竟共同基於虛偽記載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展望公司負責人鄭玉炲、經理李志昇2人,並未實際指派駕駛謝欣榮、曾鈺清、鄧智文、邱勝春、朱永清等人至大同國小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亦未按「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計畫書」所載將系爭工程產出之營建混合物載運至世峰處理場,竟由劉俊宏與彭秀惠於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校園整體規劃及校舍整建工程-土木建築工程(B2-3)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內之四聯單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共412張,及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拆除工程(B5)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內之四聯單編號Z000000000至Z000000000共191張)之「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證字號」、「車輛牌號(含車斗牌號)」、「土方載運數量」等欄位內不實填載相關駕駛姓名、車牌號碼及載運數量,並於下排簽名欄填寫不實之日期、時間,以及「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不實蓋印世峰公司戳章,其餘「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駕駛人簽名」則交由世峰公司不明人士偽造簽名後,以前開不實四聯單製成「世峰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場完成證明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監督廢棄物清理業務文書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俊宏之自白,(二)共同被告彭秀惠之供述,(三)證人鄭玉炲、李志昇、 劉智銘 、謝欣榮、曾鈺清、 陳言鈺陳欽松王銀海 、鄧智文、邱勝春、朱永清、 葉深淵黃茂豐 於調查站之證述、證人 吳志鵬吳宗儒 於偵查中之證述,(四)本標案公開招標、無法決標及決標公告影本1份、新竹市政府106年3月29日府工建字第1060052250號函影本1份、新竹縣大同國民小學校園整體規劃及校舍整建工程-土木建築工程(B2-3)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計畫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影本1份、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拆除工程(B5)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計畫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影本1份、世峰處理場完成證明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影本1份、世峰處理場完成證明書(世峰證字第0000000號)影本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劉俊宏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被告與彭秀惠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檢察官侯少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宋品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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