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定春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已於113年10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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