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王秀錦
被 告 賴聰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王秀錦
被 告 賴聰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