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王秀錦
被   告  賴聰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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