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和相對人 方文宗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這是當事人書狀必
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是就被繼承人 方炎明 遺留財產代位協議分割而聲
請調解,依規定應該以方炎明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才有成
立調解的可能。而聲請人聲請狀內只記載相對人方文宗、方
火龍的姓名及住所,其餘繼承人部分則只記載為「被繼承人
方炎明之其他繼承人」,而沒有記載各該繼承人的姓名及住
所,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本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在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在
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前述所稱「其餘繼承人」的姓名及住
所,聲請人已經在109年3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
以證明。但是聲請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補正,則聲請人的聲
請就不合法,應該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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