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96號
上 訴 人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昉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