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3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所為處分(宜監字第裁四三─A0一WMF六五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十八時十五分許,在臺北市○○○路與市政府捷運車站路口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時,為警查見攔停並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單。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行為而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六百元。異議人乙○○則持:其雖確於舉發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與市政府捷運車站路口,但其係在市政府捷運站口臨時停車讓客人下車,臨時停車地點非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等語置辯。
二、按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固定有明文。次按,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舉證責任、證據調查等相關規定,在與行政秩序罰之本質不相牴觸的前提下,自應予以準用。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法院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此一原則,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自當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互核證人即掣單舉發員警甲○○就異議人乙○○臨時停車地點到庭結證:其係位於庭呈現場圖及現場俯視照片中之標示處,見異議人駕駛營業一般小客車在現場圖及現場俯視照片標示之紅線路段臨時停車,遂先對該車拍照取證如舉發照片所示,再指示異議人靠邊停車且製作掌電攔停之舉發通知單,隨後返回隊上將資料傳輸至業務單位,由業務單位製作卷附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舉發通知單;本件舉發時,係以其站立位置之視線角度,佐以基隆路口其他行駛車輛之方向位置與附近標示,輔助判斷異議人臨時停車地點,係在忠孝東路、基隆路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舉發通知單所載市政府捷運車站路口,係指基隆路口,因該處常有營業一般小客車違規排班,故以捷運站出口作為檢舉地點,本件舉發時,為詳細標明位置,便記載市政府捷運車站路口等語,及卷附現場圖、現場俯視照片後,尚難遽予認定異議人乙○○於本件舉發時間臨時停車之確實地點,確係在忠孝東路、基隆路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蓋依卷附證人甲○○庭呈之現場圖及現場俯視照片,證人甲○○舉發時所處位置,與其查見異議人乙○○臨時停車地點相距甚遠,證人甲○○究否得以明確判斷異議人乙○○確實之臨時停車地點,即在忠孝東路、基隆路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洵非無疑。況證人甲○○當庭審視異議人庭呈現場照片後,並無法判斷或認定照片所示營業一般小客車之確實位置,是否位於忠孝東路、基隆路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益徵證人甲○○關於相對距離判斷之精準度與明確性,實非無疑而得盡取。從而,本件異議人乙○○駕駛營業一般小客車於舉發時間之臨時停車地點,究否位於忠孝東路、基隆路口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而屬違規,因證人甲○○關於相對距離之判斷與認定非無瑕疵如前述,舉發機關及原處分機關復未再提供具體事證供本院研判,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處分意旨即與真實相符,本院自難單憑現有卷內各項跡證,率認異議人乙○○確有如原處分意旨所稱之違規事實。
四、綜上,本件因乏具體證據證明異議人乙○○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當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乙○○不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