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1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建物749建號之門牌整編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