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調偵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17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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