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934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丙○○債務人鳳山現代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高雄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