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 高淑滿 相對人 王錦滿 債務人 郭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錦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郭震東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7日起至90年1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與債務人於8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97年11月26日止。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合約書兼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已還款160,000元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與所餘債權金額多寡無涉,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92│建│68.85│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0│臺南市北區中│臺南市北│2層樓房│37│37│75│平│全部│││6│華北路二段○○○區○○段│加強磚造│.6│.6│.2│方│││││巷8號│292地號││0│0│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