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民國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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