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民國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