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
聲請機關  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95年6
月3日以95年度板秩字第49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簡易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簡易庭
95年度板秩字49號裁定書、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2日不
滿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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