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內亂等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五五號
聲明人甲○○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五八二六八號信箱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內亂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被告乙○○等內亂等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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